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78號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相對人 鄭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鄭淑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又於95年5月10日變更設定為4,160,000元之本金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至134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淑文於①94年11月28日②95年5月12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11月27日②110年5月11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9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69,521元②1,147,4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變更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對帳單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570-30│建│87.25│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70│台南市北區文│台南市北│4層樓房│38│52│52│47│14│20│平│鋼筋│18│平│全│││9│賢二街49○號○區○○段│鋼筋混凝│.9│.9│.4│.4│.0│5.│方│混凝│.7│方││││││570-30地│土造│2│3│2│5│1│73│公│土造│3│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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