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4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陸憲德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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