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金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濰隆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
梁郁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28號、第511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續字第2號、第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70號、第39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楊濰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