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原告BS000-A111042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潘○○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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