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陳淑玫 被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 被告 楊尚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39,39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