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 虞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 余振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待查)」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余振泉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待查)」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及被告余振泉之住所或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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