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緣月
張金足 在興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緣月、張金足及在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淑雯 、 戴淑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萬5,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