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栓 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弘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6,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反訴部分為783,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合計共17,850元;被告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1,611,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反訴部分為559,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合計共34,647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應各自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