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逢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發車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馮萬鍾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馮萬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