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33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屈錫田 債務人 蔡秋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