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60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傅梅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14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有明定。92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雖然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並未定有須經10日始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
43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97號交通事件裁定意旨)。準此,公路監理機關所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傅梅華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未住居戶籍地址,所以沒有收到紅單,民國96年3月迄今租屋於臺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居住,並提出租賃契約、電信費收據為憑等語。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自93年4月7日迄今之戶籍地址均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附表編號1-14所示裁決書,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14所示之裁決時間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之前揭戶籍地,因未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於如附表前揭編號所示之送達日期,將該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大里草湖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等情,亦有附表所示裁決書、寄存送達證書在卷佐憑,則附表所示裁決書既合法寄存送達,縱受處分人實際未前往寄存郵局領取,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送達效力。受處分人雖主張其於96年3月以後即搬離原設籍地,而租屋居住於臺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件受處分人遷離設籍地,並未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亦無向戶籍機關辦理遷入新址,其事實上遷移至何處居住,為原處分機關依一般通常方法所無從查悉,則原處分機關以寄存送達方式,向仍為受處分人設籍地之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送達,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實際上是否居住於設籍地,尚不影響附表所示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之效力。又本件受處分人之送達地均為臺中縣大里市,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臺中縣大肚鄉並非同一鄉、鎮、市,但其居住於本院○○○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條第1項之規定,其在途期間為3日。揆諸上開說明,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各自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告屆滿,其遲至99年9月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見卷附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所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日期),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均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違規事實│裁決時間│裁決書送達││├───────┼────────┤│日期│││舉發違規單號│舉發違反法條│││├──┼───────┼────────┼──────┼─────┤│1│中監違字第裁│限速70公里、經測│98.12.02│98.12.07│││60-IA0000000號│速時速86公里、超││││││速16公里未滿20公││││││里(經雷達、雷射││││││測速儀器採證)││││├───────┼────────┤││││彰縣警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IA0000000號│條例第40條│││├──┼───────┼────────┼──────┼─────┤│2│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10公里,經│98.12.01│98.12.09│││60-ZGB080324號│雷達(測)測定時││││││速123公里,超速││││││13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GB080324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3│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10公里,經│98.11.04│98.11.11│││60-ZGA080773號│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34公里,超││││││速24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GA080773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4│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10公里,經│98.10.20│98.10.27│││60-ZGA078658號│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25公里,超││││││速15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GA078658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5│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00公里,經│98.10.14│98.10.21│││60-ZBB622369號│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24公里,超││││││速24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BB622369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6│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00公里,經│98.10.13│98.10.21│││60-ZBB622122號│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6公里,超││││││速16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BB622122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7│中監違字第裁│在禁止臨時停車處│98.09.17│98.09.22│││60-F00000000號│所停車(違規拖吊││││││)││││├───────┼────────┤││││苗縣警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F00000000號│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8│中監違字第裁│限速70公里、經測│98.03.26│98.04.01│││60-J00000000號│速時速97公里、超││││││速27公里、20以上││││││未滿40││││├───────┼────────┤││││投警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J00000000號│條例第40條│││├──┼───────┼────────┼──────┼─────┤│9│中監違字第裁│限速70公里、經測│99.04.12│99.04.15│││60-J00000000號│速時速99公里、超││││││速29公里、20以上││││││未滿40││││├───────┼────────┤││││投警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J00000000號│條例第40條│││├──┼───────┼────────┼──────┼─────┤│10│中監違字第裁│行駛高速公路,於│97.12.31│98.01.06│││60-ZCQ007000號│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CQ007000號│條例第33條第3項│││├──┼───────┼────────┼──────┼─────┤│11│中監違字第裁│汽車行駛於應繳費│97.12.31│98.01.06│││60-ZCQ009029號│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大車道)││││├───────┼────────┤││││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CQ009029號│條例第27條第1項│││├──┼───────┼────────┼──────┼─────┤│12│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00公里,經│97.10.23│97.10.28│││60-ZCD028690號│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14公里,超││││││速14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CD028690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13│中監違字第裁│速限110公里,經│97.01.15│97.01.22│││60-ZGB030515號│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34公里,超││││││速24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ZGB030515號│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14│中監違字第裁│此路段限速60公里│96.04.23│96.04.27│││60-F00000000號│,駕駛人行車速度││││││經測時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未││││││滿20公里)││││├───────┼────────┤││││苗縣警交字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F00000000號│條例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