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8號聲請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茂億 代理人 周蓉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游桂英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游桂英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游桂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明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桂英(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段○○○號)生前係聲請人之院民,被繼承人不幸於100年6月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名下尚有遺產,繼承人有無不明,且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喪葬處理會議紀錄影本、院民入院安養申請書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游桂英生前為其院民,被繼承人游桂英於100年6月1日死亡,其有無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檢送被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戶籍資料到院,而依戶籍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已婚無子女,配偶、父母及祖父母均早於被繼承人而歿,此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102年1月16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足見被繼承人確已無繼承人。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函詢該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分署函覆略以:基於維護社會利益及國庫期待利益,本分署不反對擔任被繼承人游桂英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此有該分署102年2月1日台財產中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據此,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游桂英之遺產管理人,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