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丙湳 特別代理人 温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美華 等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864元(計算式:716,333元+766,531元+583,000元=2,065,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