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志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月20日│民國100年10月12│民國100年4月6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撤│││偵字第3757號│偵字第5603號│緩毒偵字第1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2460號│11號│630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1日│101年2月29日│101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2460號│11號│630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101年2月29日│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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