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8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氏鈺湘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紹麟陳氏緣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82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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