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111年度易字第4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成(下稱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1年度易字第416號判決後,於112年10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2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書於112年12月8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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