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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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姚祐慈 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邱宜萱 、父 姚木龍 、母 趙彩緣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就本院108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年7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6年7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7月16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七、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十、聲請人之全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集保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影本(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即其未成年子女邱宜萱、父姚木龍、母趙彩緣,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仰賴聲請人扶養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及其等每月實際各自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明細,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
8年1月至108年6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上開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理由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十二、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邱宜萱、父姚木龍、母趙彩緣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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