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吳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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