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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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宗麟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複代理人 梁曉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俊煒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謝政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許文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潘宗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8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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