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424號原告 陳詩宜 被告 林芸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