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8年度基秩字第77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基警三分偵字第09803623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98年8月2日下午5時。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號旁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拉扯前妻 葉梨鶯 之頭髮。
二、如所述之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證人葉梨鶯、 陳錦文 之證述。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瑪陵派出所警員 陳清華許晉國 之職務報告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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