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94年度桃簡字第1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尹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