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 蘇士縯
蔡宗穎 三維移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偵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告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源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