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光
周琪諭卓威臣蘇明威孔嘉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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