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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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馨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2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惠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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