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3號原告 林進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為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原告應補提起訴狀所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0年1月27日00000000000號函(或是決定書)」之文件, 俾利 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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