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2月,合計刑期1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24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