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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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48號原告 吳品緯 被告 陳信嘉 兩造間依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眼鏡、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90
0元、13,250元(合計14,15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