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景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景𨺓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 劉景隆 」應更正為「劉景𨺓」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被告劉景隆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景隆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大業甲字第230200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8時整,至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號(下湖西營區)向海軍陸戰隊蘇澳後備營報到,接受教育召集5日。前揭指揮部於103年11月5日,送達劉景隆應於上揭時、地報到之教育召集令至其位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之戶籍地,由其父 劉國鐘 代為收受該教育召集令,而為合法送達。詎劉景隆明知應受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依規定按時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景隆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檢察官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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