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告 宋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盈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2,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