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祐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祐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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