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債權人 蔡佩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懿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鄭懿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號〞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鄭懿嬪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㈡確認本件請求事項之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請具狀陳報。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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