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翁金珠 訴訟代理人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台內訴字第09400028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