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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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債權人 紀玟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庭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郭庭聿請求之依據。(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載立契約書人乙方僅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預付訂金新台幣二萬元之依據。
四、債務人郭庭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