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5號債權人 鄭駿 駐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欣宜 、 鄭文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
不得再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依狀附借款
約定書鄭文婷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