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蔡鴻鈞 被告 劉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0元(即依原告所提房屋稅籍證明書內載房屋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