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60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黃林梨花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此本件顯然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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