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26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黃林梨花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此本件顯然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