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劉峻豪 被告 馬莎娜 (LIU‧MANTHANA,原名MANTHANA-KAEOTHA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位關於被告姓名「馬莎娜(MANTHAN-KAEOTHALE,泰國籍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馬莎娜(LIU‧MANTHANA,原名MANTHANA-KAEOTHALE,泰國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為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