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45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佩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05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