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貞 、蘋果日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中時晚報、中視新聞、中天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八大新聞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已於104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復有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8號卷可稽,原告自應依法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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