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為清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為清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

二、本件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聲請,逕命被告具保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洪韻筑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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