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86號聲請人 王茂林 即聲明人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王茂生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繼承權拋棄書,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載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86號聲請人 王茂林 即聲明人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王茂生 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繼承權拋棄書,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載印文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