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告 李冠宏 (即 李連教 之繼承人)被告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冠宏為原告李連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連教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李冠宏一人,未於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茲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冠宏為李連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