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1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賴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雯琪於民國110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96,210元正未給付,其中91,216元為本金;4,00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雯琪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97,039元正未給付,其中92,010元為本金;4,03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賴雯琪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68,081元正未給付,其中63,982元為本金;2,80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賴雯琪於民國108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151,197元正未給付,其中143,604元為本金;6,30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賴雯琪於民國108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115,112元正未給付,其中110,114元為本金;3,70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賴雯琪於民國110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94,651元正未給付,其中91,211元為本金;2,94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91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1216元賴雯琪自民國111年0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2010元賴雯琪自民國111年0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1211元賴雯琪自民國111年0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43604元賴雯琪自民國111年0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10114元賴雯琪自民國111年0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63982元賴雯琪自民國111年09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