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坤文具保人蘇麗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麗華因受刑人蘇坤文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其後因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迭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88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891號駁回上訴在案,於112年9月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1年8月29日刑事報到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引各判決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2年11月17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66875號函暨附件(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案件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另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維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