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燕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明哲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蔡明哲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明哲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45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7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明哲向本院聲請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4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於民國
106年9月8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32號受理在案,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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