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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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 蕭清華 即 蕭慶華 即本記消防器材行
蕭王玉 即本記消防器材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代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