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又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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