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汶奇(原名:呂政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仟元動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以新臺幣壹仟元動折算壹日」,其中「動」字顯係誤寫之贅語,應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