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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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孫福佑 訴訟代理人 余春芳 被告 馮輝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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